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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泄密,企业维权失败
发布时间:2017-10-20 10:03:29   阅读:  

        钱某原本是某化工集团的职员,后进入该化工集团出资设立的科技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岗位项目经理。该化工集团与钱某有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而在钱某进入集团旗下的科技公司后,该科技公司未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亦未载明竞业限制条款。之后,钱某向该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未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即离职,随后入职与原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化工公司进行项目开发。科技公司以钱某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申请仲裁,然而仲裁庭却以该协议书效力无法及于科技公司为由,驳回了科技公司的申请。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企业要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是一有效手段。应该注意的是,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在该协议书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效力无法及于子公司。为了避免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子公司在用人的时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补充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鑫涌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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