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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必须要知道的八个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17-10-19 11:16:10   阅读:  

一、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年薪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工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补发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并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第五条: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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